枣庄科技职业学院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枣庄科技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及山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枣庄科技职业学院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枣庄科技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枣庄科技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枣庄科技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3390
第六条 学校办学层次及类型:专科、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七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滕州市学院东路888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全校的招生工作,决定相关重大事项。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委负责对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条 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招生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在省级招生部门的监督下,全面考核,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电气自动化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与俄罗斯阿穆尔共青城国立大学合作)、建筑工程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与俄罗斯阿穆尔共青城国立大学合作)专业外语语种不限,因专业培养要求,其他语种考生入校后需改学俄语。其他招生专业外语语种不限,但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其他语种考生入校后须改学英语。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技术(订单培养,天元建设集团)专业,根据我校与山东天元建设集团签订的订单培养协议及行业就业特点,女生慎报。其他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四条 思想品德及身体健康状况:考生思想品德考核须合格。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相关行业实习就业要求,我校不招收经手术处理仍有明显纹身瘢痕的学生。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
1.录取时按照各省级招生部门制定的相关录取政策执行。
2.夏季高考普通类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考生第一志愿的原则安排录取专业,必须遵循本省录取原则的省份除外。
3.春季高考录取办法按照山东省春季高考有关文件执行。
4.艺术类专业按照《山东省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5.我校各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因不符合专业录取条件等原因不能被录取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录取工作在各省级招生部门的统一安排下进行,录取结果通过各省级招生部门规定的渠道和学校招生信息网、咨询电话、录取通知书等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相关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格审查及证书颁发
第十九条 录取新生要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三天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达到毕业要求的毕业生,颁发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学历证书。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请考生及家长谨防上当。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632-5650569 5391919
招生监督电话:0632-5650850
学校网址:www.zzkjxy.edu.cn
通信地址:山东省滕州市学院东路888号
邮政编码:277599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枣庄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