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理工大学2025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哈尔滨理工大学章程》和教育部、各录取相关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哈尔滨理工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国防科工局共建高校,是黑龙江省国内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高校。学校隶属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三条 哈尔滨理工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哈尔滨理工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本科招生章程、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五条 教务处是负责本科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开展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六条 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相关规定,哈尔滨理工大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编制和报送分省(市、区)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向社会公布。我校招生生源分布在全国31个省(市、区)。
第七条 为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根据相关要求,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总计划数的1%,艺术类预留计划不超过艺术类计划数的3%,报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教育部备案。同时将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向社会公开。学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并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
第八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采用投档单库中高考成绩为基准成绩,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分配,专业间无级差。对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可按考生所在省(市、区)招考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对加分投档的考生,按原始成绩分配专业。对于进档考生,其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如果服从专业志愿调剂且符合录取要求,将调剂到未达到招生计划数相关专业;如果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或不符合录取要求,作退档处理。考生基准成绩相同时,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则比较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到低顺序录取;实行顺序志愿(即梯度志愿)投档的批次,则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录取,考生基准成绩和专业志愿都相同时,理工类专业依次按数学、英语和综合成绩由高到低录取,文史类专业依次按语文、英语和综合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以上评价标准均相同时,参考考生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九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市)采用高考成绩为基准成绩,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分配,高考成绩相同时,按照综合改革省(市)投档位次排序由高到低录取。
第十条 体检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根据专业培养需要,有以下情况者限报有关专业: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限报专业:食品科学与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环境工程。
2.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限报专业:食品科学与工程、动画、化学工程与工艺、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材料化学、环境工程、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
3.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限报专业:化学工程与工艺、环境工程、动画、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
新生入学后,学校进行身体健康复查,对于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部分专业的特殊要求:
1.根据学校专业设置及培养要求,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软件工程、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数据科学与大数据、网络空间安全、国际经济与贸易等七个专业的外语教学采用英语授课,建议非英语考生慎重报考;英语、商务英语等两个专业招收高中阶段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其它专业不限外语语种。
2.报考中外高水平大学学生交流计划的考生应具备有一定的英语能力,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报考。
第十二条 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三条 我校艺术类美术专业采用艺术类美术专业课省统考成绩。通过专业测试的艺术类考生,应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文化课成绩应达到所在省份艺术类文化课控制分数线,录取时按照艺术类美术专业课测试成绩按排名顺序由高到低录取,专业课测试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各教学单位对入学新生的基本信息、身份信息、档案信息等进行核查,通过信息技术实现新生“人像对比”核查全覆盖。对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骗取高考加分资格或企图冒名顶替入学的新生,按照教育部规定,坚决取消其入学资格,已报到入学的取消学籍,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并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同时要配合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一查到底,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批准的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
第十六条 在校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社会奖助学金。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
第十七条 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依据学校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学生可提出转专业申请。学校实施“中外高水平大学学生交流计划”,录取学生的培养按照上级和学校项目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八条 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生修完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由学校颁发哈尔滨理工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哈尔滨理工大学学士学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作出修改,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哈尔滨理工大学。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
招生信息网站:http://zs.hrbust.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451-86390111
招生电子信箱:hlgzsb@hrbust.edu.cn
校址
西校区: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52号
南校区:哈尔滨市南岗区征仪路249号
东校区: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大动力路23号
威海校区:山东省荣成市学院路2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