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商业大学2025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和各相关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哈尔滨商业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实际,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全称为哈尔滨商业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学校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由分布在松花江两岸的南北两个校区组成。北校区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学海街1号;南校区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通达街138号。学校网址为:https://www.hrbcu.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隶属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学校始建于1952年,为新中国第一所多科性商业大学,1958年开始本科教育,1982年开始研究生教育,2006年在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获得“优秀”,2010年确定为黑龙江省重点建设的十所高水平大学之一,2012年入选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建设院校,2024年入选黑龙江省首批数智教育重点校建设名单。学校定位为教学研究型大学,突出以一流的经管学科为主导,精干、特色的工科为重点的学科发展定位,凸显经管法融合、商工结合的办学特色。学校目前有涵盖经、管、工、法、文、理、医学、艺术八大学科门类本科专业68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4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4个、专业类别硕士学位授权点19个,全日制本、硕、博在校生2.6万余人。
第四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主管招生和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学校的本科招生工作。
第六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本科招生具体工作。
第三章 监督机制
第七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 学校实施本科招生工作自我监督机制,学生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各负其责、互相监督,校纪委办公室全程参与招生录取监督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面向31个省(市、自治区)开展本科招生工作,招生计划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考生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特殊类型招生政策、报考条件、招生计划等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体检要求
第十条 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不予录取。
(一)严重心脏病、心肌病、高血压病。
(二)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三)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四)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五)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六)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学校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第十一条 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者,不宜就读生物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及化学类、化工与制药类、药学类、生物科学类各专业;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者,除轻度色觉异常所列专业外,还不宜就读绘画、产品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油气储运工程等专业;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除轻度色觉异常和色觉异常Ⅱ度所列专业外,还不宜就读经济学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工商管理类、公共管理类各专业;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宜就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请考生谨慎报考。
第十二条 肺、肝、肾、脾、胃肠等主要脏器动过较大手术,功能恢复良好的;曾患有心肌炎、胃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风湿性关节炎等病史,甲状腺机能亢进已治愈一年的;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的;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的。上述情况不宜就读能源动力类、旅游管理类及土木工程等专业,请考生谨慎报考。
第十三条 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的,不宜就读能源动力类、化工与制药类、医学类、油气储运工程、生物工程各专业。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工学、医学、法学各专业。请考生谨慎报考。
第十四条 两耳听力均在3米之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法学、英语、商务英语、新闻学、土木工程专业。请考生谨慎报考。
第十五条 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的,不宜就读法学、新闻学专业。请考生谨慎报考。
第十六条 关于体检要求的其他未尽事宜,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要求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一)学校在考生电子档案投档时承认当地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加分政策,但在录取时首先根据考生的高考分数(不含政策加分)进行专业分配。
(二)学校投档比例为1:1。针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的进档考生,以高考分数为基准成绩,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开展录取工作,考生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三)若高考分数相同,则首先依据所报专业志愿顺序、其次依据是否享受政策加分、最后依据投档排序分进行专业录取,没有投档排序分的,依据相应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投档规则排序录取。如相应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没有制定投档规则,则文史类(历史类)分别按照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理工类(物理类)分别按照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不分文理(历史类、物理类)的,分别按数学语文成绩之和、外语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分数不能满足所报专业志愿的进档考生,服从专业志愿调剂且符合专业录取要求的,调剂到同批次未录满专业(设有专业组的批次只能在组内调剂);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四)专业调剂时考生需满足专业培养的体检要求。
(五)英语、商务英语专业只允许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报考,其它专业不限制语种。英语、商务英语专业以英语授课为主,建议考生谨慎报考。
(六)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七)高考改革省(市、自治区)的考生需满足学校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考生可登录学校本科招生信息网查阅(https://zsb.hrbcu.edu.cn)。
第十八条 学校录取结果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考生也可通过学校的本科招生信息网查询或拨打招生咨询电话咨询。
第十九条 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要求,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省(市、自治区)级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统考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2025年学校使用省(市、自治区)级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考生的文化课考试成绩和艺术类专业课成绩均须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普通高考艺术类本科控制分数线。对于进档考生按其艺术类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如艺术类专业课成绩相同,则首先依据所报专业志愿顺序、其次依据文化课成绩进行专业录取;如文化课成绩相同,则文史类(历史类)分别按照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理工类(物理类)分别按照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不分文理(历史类、物理类)分别按数学语文成绩之和、外语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七章 学费标准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和黑龙江省发改委等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八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了包含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以及本科生奖学金等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奖励和资助体系,激励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学校还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如对其它专业确有转入意愿,可在第二学期申请转专业,具体按照《哈尔滨商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和转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入学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复查,对于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对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企图冒名顶替入学的新生,学校坚决取消其入学资格,不予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同时,学校将积极配合教育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做好依法依规依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工作。
第九章 证书发放
第二十五条 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由学校颁发哈尔滨商业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哈尔滨商业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章 联系方式
第二十六条 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电话:0451-84865257,本科招生录取期间咨询电话:0451-84805261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官网:https://www.hrbcu.edu.cn,学校本科生招生信息网:https://zsb.hrbcu.edu.cn
第二十八条 学校本科招生微信公众号:哈尔滨商业大学本科招生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根据教育部及各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情况进行修订。若学校以往有关本科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若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哈尔滨商业大学学生处。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